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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灯具RoHS认证要求早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发布时间:2013-12-03

美国加州有关灯具的RoHS有害物质限制要求早于2010年开始生效。根据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加州生产、销售或供应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限值的指定的普通型灯具。该要求是2007年10月签署通过的《加州灯具功率和毒害降低法》的一部分。

  要求的具体内容有:

  在加州销售的或为加州供应普通型灯具的制造商,应依照有毒物质管控部的要求,在收到通知后28天之内,提交相关技术文件或其它信息资料,证明其在加州销售或供货的普通型灯具符合欧盟RoHS认证指令的要求。

  在有要求的情况下,在加州销售或为加州供应普通型灯具的制造商,应为销售或供应其生产的普通型灯具的商家或个人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水平不会导致这些产品被禁止在加州销售或供应。制造商也可以将相关证明贴示在运输集装箱或灯具包装的显著位置。

  “有害物质”包括铅、汞、镉、六价铬、多溴化联苯和多溴化联苯醚。

  “普通型灯具”指电灯、电灯泡、灯管,或为住宅、商业建筑室内或室外提供功能性照明的其它电气设备;不包括特殊用途的灯具。

          如国内各厂家的灯具产品在美国加州进行市场销售的话,前提条件也是需要符合灯具ROHS认证要求,颁发ROHS证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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