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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程序(试行)
发布时间:2009-09-1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程序(试行)
一、项目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条件
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    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含省级、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省级产品质检所)的验收工作。
五、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
此项行政审批包括省级产品质检所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受理;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验收;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报认监委领导批准。
六、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机构按规定执行)。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验收证书
七、收费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审批工作不收费,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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